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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打了多年官司,我根本就是看不起台灣的司法界,玩法弄法,不要說被我訓誡的檢察官與法官,真正好的法官與檢察官不多,打過官司我只能用看不起來詮釋台灣司法界,我也奉勸有官司纏身的朋友不但要打到最高法院而且要自求多福,台灣法律明定必須無罪推定全世界都重視人權,但是試問台灣這些司法人員多少人做到,台灣是不是正在改變我不知道,但是我很清楚過去司法人員的老大心態,過去可以刑求逼供,可以貪髒往法,而現在就是一堆無知不專業的司法人員草菅人命。

 

  今天能聽到吳永梁法官是一位注重人權無罪推定的法官,讓我非常敬佩,原來台灣司法界仍有多數司法人員知道身為法官是要為民伸冤明鏡高懸,而不是頤指氣使無法無天,我幫很多朋友打官司,我就發現一審法官與一些檢察官真的很惡劣,不但不用心審案也不依證據判案,全憑自己心證,自己爽怎樣判就怎樣判,我的案例中,我很清楚實際情狀,我都認為事實總是會越辯越明,但是我要告訴台灣朋友,除非你的案子是一番兩瞪眼那種,只要是要動點腦筋的,我的例子通常都要到二審才能平反,但是這時我就想,一審及檢察官腦子是裝大便嗎?你們跟二審的法官是一個吃食物一個是吃搜水嗎?

 

  我常常覺得,如果真的沒有能力不夠用心在家裡躲好為什麼要出來害人呢?你們說碰到中下階層可能有理說不清,可能證據不夠充分,但是對於我這個飽讀詩書,熟讀法律舉證明確的人來說,你們竟然敢睜著眼說瞎話,無視證據的存在,如果不是我說的這樣,為什麼案子都是到二審我就贏了,難道我收買二審合議庭嗎?浪費偵查庭也浪費一審時間與金錢,怎麼這個世界沒有那種司法人員錯判分攤罪責這種法律,如果有我告訴大家,台灣司法界很可能大部分都會抓進去關,這樣才公平,不要那種不學無術的也不要臉的坐在審判席段人生死,我就是喜歡像吳永梁這種法官能「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證,都會鉅細靡遺地確認」是彰化法界人士對吳永梁共同評價這種。

 

  說到頂新,我一開始就認為他很可能無罪釋放,為什麼?我來告訴大家我的法律見解,大家現在喝的水來自哪裡,是不是水庫,那水庫上你確定沒有人大小便,是不是比地溝還髒的噁心東西全流到水庫,先經過自然過濾,之後再經過人工處理消毒,再供應給大家飲用,食用油非即食材料,就算即食只要含菌量低於台灣珍珠奶茶的量,魏應充就不可能重罪,而且現在魏應充只要遇到台灣專業法官,就是不是那種不學無術的,參考社會觀感背棄法律於無顧的那種,我請問大家,你們怎麼判,如果他判十年,那台灣的飲料界就全部會判死刑知道嗎?

 

  加上頂新不是沒經過提煉,他是經過精鍊,也就是出來合乎國家要求的標準,就是把本來死貓死豬屁滾尿流的河水,經過過濾沈澱消毒手續,合乎飲用水的標準輸送到你家中給你食用,請問我們的自來水廠是不要全部抓進去關呢?我與台灣法官交手無數,我雖然認為目前台灣真的是民粹治國,但是司法這塊聖地,我卻認為並沒有受到污染,所以很可能一開始的地方一二審法官可能會為了符合民意,雷聲巨響,但是官司只要打到高院,很可能不是雨點小,而是根本下都下不下來。

 

  最後我想最多也是一個奸商而已,台灣奸商我查了一輩子並沒有量刑標準,加上頂新已經捐獻30億元,並受到民間自主性制裁也有面對錯誤的正面行為,我認為魏應充不會有罪!我當然跟他沒關係,只是依法論法,實際上有沒有罪,我不知道,但是我認為台灣就是會判他無罪,而全案我找不到他主觀犯意,要重判我不相信!

 

  要知道貪汙證據確鑿,假裝尿失禁就能放出來,台灣司法,呵呵!呵呵!呵呵呵!笑死人了!

 

 

吳永梁判魏應充交保「很堅持無罪推定」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何炯榮╱彰化報導 | 聯合新聞網 2015211上午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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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飼料油案審判長吳永梁裁定魏應充交保,引起各界議論和批評,但他多方查證後,仍堅持自己的裁判,第三度裁定魏應充等人交保,「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證,都會鉅細靡遺地確認」是彰化法界人士對吳永梁共同評價。

 

吳永梁 43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第43期結業,二00四年間分發到彰化地方法院服務至今。考上司法官前,他曾在銀行界服務5 年多,養成待人和氣、處事謹慎的態度,擔任法官後還到大學攻讀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對智慧財產有深入鑽研。

 

「他是好法官」、「他是人權法官」,這是彰化法界人士最直接的回應。曾跟吳永梁多次交手的檢察官說,吳永梁非常堅持「無罪推定是捍衛人權的最基本精神」的信念,除非是暴力、殺人、販毒、槍砲和性侵害等重罪或有再犯之虞的被告,吳永梁通常不會押人。

 

另名檢察官說,去年1030日頂新案起訴移審,檢方聽到接審的審判長是吳永梁時,「心都冷了一半」,沒想到裁定魏應充等四名被告都繼續羈押禁見,當時檢方是很意外。

 

今年127日,合議庭召開延押庭,吳永梁裁定魏應充等人交保,台中高分院兩度撤銷裁定並發回,合議庭仍堅持維持交保的裁定,檢察官說:「只要認識吳永梁的人,都會理解;只要他的心證已形成,就不會改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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